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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閉
                                                索  引  號111423LL00100/2021-18316
                                                發文字號呂政辦發〔2021〕67號 發布日期2021年11月25日
                                                發文機關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  鍵  字
                                                標  題關于印發呂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主題分類農業_畜牧業_漁業 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5日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呂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呂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2008年12月21日印發的《呂梁市儲備糧管理暫行規定》(呂政辦發﹝2008﹞159號)同時廢止。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呂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維護全市糧食市場穩定,根據《山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動用以及監督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含成品糧和食用油)。

                                                第三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調控順暢、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完善市級儲備糧工作機制,按照省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或者動態調整要求,確定市級儲備規模,制定、下達市級儲備糧計劃。

                                                承擔市級儲備糧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依法履行市級儲備糧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

                                                管理,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計劃,建立市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加強糧食儲備信息化建設,對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以下統稱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建立市級儲備糧基金,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級儲備糧相關工作。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市級儲備糧信貸資金需要。

                                                第六條 承擔市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負責市級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對承儲的市級儲備糧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

                                                承儲單位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信貸監管。

                                                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二章  計  劃

                                                第八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本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市級儲備糧計劃(其中口糧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計劃,會同市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下達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按照規定實行均衡輪換,也可按儲存期小麥4年,玉米3年,面粉和大米6個月,食用油1年,到期輪換。

                                                承儲單位應當結合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入庫生產年限,逐級提出輪換計劃申請,經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布局合理、節約成本和便于監管的原則確定承儲單位。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罐)容規模達到市級儲備糧安全儲存的規模,倉

                                                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方式、品種、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備糧食儲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倉儲設施和信息化管理技術;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的儀器和場所;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運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運營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儲備糧管理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制度;

                                                (二)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

                                                (三)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儲備糧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儲存管理狀況按規定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以市級儲備糧和儲備設施、設備為債務作擔保、清償債務或者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四)利用市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五)在市級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六)租倉儲存、委托代儲;

                                                (七)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八)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輕度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標超標;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優先輪換庫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備糧。

                                                承儲單位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輪換,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不能享受相應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補貼。

                                                承儲單位可以從各項結余資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儲備糧風險準備金,專項用于市級儲備糧輪換風險等支出。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出另儲。

                                                第四章  動  用

                                                第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建立市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研判,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建議。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補庫時間、價差處理和費用補貼等內容。

                                                第二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市級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變化、企業管理方式、企業改組改制等情況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標準。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市財政部門按季度撥付。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同期貸款利率,同農業發展銀行清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克扣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和市級儲備糧基金。

                                                第二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貸款規模和市級儲備糧基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核定,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貸款規模。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市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按規定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

                                                (二)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市級儲備糧費用補貼使用情況;

                                                (四)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設備;

                                                (五)市級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對承儲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動態調整承儲任務。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活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

                                                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公職人員在市級儲備糧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讀鏈接:【圖解】市發改委關于《呂梁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解讀

                                                政策咨詢:市發改委 糧食儲備科?82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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